近日,洛阳市运管处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7号令)及《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依照《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标准,制定并出台了<<洛阳市承担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企业管理办法>>。
该办法对承担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企业的资质要求,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质量考核,<<合格证》使用管理及责任进行了严格的要求,规定二维企业应严格执行《洛阳市承担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企业管理办法》。严禁只收费不维护或随意漏项、减项作业;严禁以修理个别零部件代替季度二级维护;严禁不按规定收费、弄虚作假;严禁在对车辆末进行二级维护情况下开具《合格证》、倒卖《合格证》或将《合格证》、维修发票交给与车辆维护无关的人员代开、代发;严禁经手办理本市驻外营运车辆二级维护手续。凡有上述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二级维护作业资格,并严格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