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车用天然气气瓶及燃气系统未经安全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上路营运。记者昨天从省质监部门获悉,我省发出《关于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广泛征求意见,以便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防止车用燃气气瓶安全事故的发生。
据了解,我省部分城市出租车和公交车改装使用天然气,大部分自改装至今已超过检验周期,而且使用中的损耗也降低了气瓶的使用寿命,使车辆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对此,省质监局下发了《关于加强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汽车上安装的气瓶,必须选用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企业生产的车用燃气气瓶,不得使用未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许可的进口气瓶,同时,气瓶必须具有完整的出厂资料。
同时,规范车用燃气气瓶安装、检验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为保证车用燃气气瓶的安装质量,安装单位须在申请许可的固定场所安装气瓶,其安装过程由授权的检验机构逐台实施监督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领取气瓶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在对安装车用燃气气瓶的汽车检审时,要查验《气瓶使用登记证》及其相关手续。凡是车用天然气气瓶及燃气系统未经安全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上路营运。
此外,还规定,出租车用钢瓶的使用期不超过5年,公交车及其他车辆使用期不超过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