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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交通厅运管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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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7月04日 10:00: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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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运管处: 为使我省在开展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中管理规范,便于操作。 根据交通部《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7〕719号)及有关法规,省局草拟了《四川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尽快组织辖区内各县(区)运管机构进行研究讨论,并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意见,于4月20日前将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省局车管处。 联系人:文德立 联系电话:028-86787220,传真:028-86517759 电子邮箱: vehicle_mr@sina.com 四川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二OO七年四月二日 |
四川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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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加快机动车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机动车维修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交通部《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对本省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以下均简称为“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均应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纪和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机构,负责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负责核查AAA级企业质量信誉等级。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一、二类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及一、二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协助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一、二类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四条 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五条 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1,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及一、二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记分标准见附件2。 第六条 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AAA级企业: 1.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 2.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4.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5.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且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80%以上。 (二)AA级企业: 1. 未达到AAA级企业的考核条件; 2.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4.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5.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700分,且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5%以上。 (三)A级企业: 1.未达到AA级企业的考核条件; 2.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4.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5.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600分,且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0%以上。 (四)B级: 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2.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3.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或者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0%以下的。 5、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提供质量信誉考核材料,且不按要求补正的; 6、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7、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档案,或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不配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受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 质量信誉档案 第七条 企业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质量信誉档案(档案样式见附件3)。 企业档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安全生产事故记录、服务质量事件记录、违章经营情况、投诉情况、企业管理情况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档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安全生产事故记录、服务质量事件记录、违章经营记录、投诉记录、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表(考核表至少保存5年以上)、四川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现场评分表等。 第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并按照所在地市、县级运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材料。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企业质量信誉的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入道路运输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存入四川省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询。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需要分立或合并,应当将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 质量信誉考核组织和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专家库,专家库人员应包括:运管机构人员、行业协会人员、业界专家。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时,应当成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应是3人及以上单数。并由运管机构工作人员担任考核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工作。市、县级考核组的人员可以相互交流进行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材料申报 企业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对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四川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表(见附件4); (2)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档案 (3)与提交的质量信誉档案信息有关的证明材料。 (4)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二)质量信誉考核初评 (1)企业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机构的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 (2)核实结束后,根据《四川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现场评分表》(见附件5、附件6)中内容进行打分,对三类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对一、二类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记入《四川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表》,并将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四川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表》、《四川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现场评分表》等原始资料和本辖区内四川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统计汇总表(式样见附件7)于4月底前上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公示 (1)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考评后的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及一、二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四川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现场评分表》(复印件)反馈被考核企业,并将各指标考核情况和所得分数、评定结果在当地媒体、本机构网站等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2)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一、二类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复评。并将考评后的一、二类企业《四川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现场评分表》(复印件)反馈被考核企业或通过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反馈被考核企业,并将各指标考核情况和所得分数、评定结果在当地媒体、本机构网站等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3)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作出公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 (4)公示结束后,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分别进行核实,核实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于5月底前将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考核复评结果记入《四川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表》。并将质量信誉等级评定为AAA级的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四川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表》、《四川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现场评分表》等原始资料复印件和本辖区内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统计汇总表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5)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评定为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核查,确定其最终质量信誉等级。并将考核结果记入《四川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表》。 (四)公告 6月15日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AAA级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发布,AA级及以下的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发布。三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发布。 (五)等级标注 6月底前,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公告情况,根据权限将辖区内被考核企业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信息录入《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中,并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备注栏内标注年度质量信誉等级。 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其分公司、总公司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信息、考核结果及质量信誉等级一律以其整个企业进行的综合考核记分为准;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单独考核。 第十七条 具备质量信誉等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需要分立或合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原质量信誉等级自动失效。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各地组织政府采购,事故车维修、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和公务车招投标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优先推荐质量考核等级较高的维修企业。 第十九条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为AAA级的,自第三年起,在无举报或投诉的情况下,考核周期可以改为二年。连续三年考核为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授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AAA级企业荣誉称号,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时,申请继续经营的,可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直接办理换证手续。鼓励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投资参股(股比超过50%)或以特许经营、品牌连锁等形式扩大维修网点,维修网点可享用原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 第二十条 对质量信誉B级企业实行限期整改制度。由企业所在地行政许可机关按照 质量信誉考核机构的决定,分别实施以下行政措施: (一)提出具体整改要求,责令企业限期在3个月内整改。 (二)限期整改企业应在质量信誉考核公布后15日内向所在地质量信誉考核监督审核职责机构和所在地行政许可机关报送整改书面措施,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稽查。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整车修理工作。 (三)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到期后经核查仍存在实质性问题的,由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当地新闻媒体通报,并将有关情况抄告公安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保险公司等单位。 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开业条件的,原许可机关应重新核定经营类别或撤销经营许可,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规定的有关内容,按交通部《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 2、三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 3、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档案 4、四川省机动车维修业户质量信誉考核表 5、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现场评分表 6、三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现场评分表 7、四川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统计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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