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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运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规范和治理整顿检测和维修市场的通知
 
2008年05月09日 08:31:52        来源:

 新运维驾〔2008〕5号

伊犁州运管处,各地、州、市运管总站: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行为和加强营运车辆的维护与技术管理,确保营运车辆运行完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一)全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针对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检测、技术等级评定检测以及其他有关营运车辆技术管理的检测事项(以下简称综合性能检测),对具备相应资质的综合性能检测站实行委托制度。

 凡营运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在运管机构进行委托的检测站进行。

(二)委托程序

    委托制度自即日起执行。各地州(市)综合性能检测站(公司)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地州(市)级运管机构提出委托申请。由地州(市)运管机构依据国家、部颁标准等进行审核评估,对于达到相应条件的,即可进行委托并颁发《委托证书》(《委托证书》由运管局统一制定),《委托证书》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后,检测站可以申请继续委托。运管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具备资格的综合性能检测站。

 (三)申请委托的综合性能检测站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7993-2005)的条件;

    2、站长、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员、引车员需经运管机构考试合格;

    3、自愿加入全疆检测站计算机联网系统;

    4、服务质量评估合格;

    5、在交通安全事故调查中无因检测环节负主要责任的记录。

(四)检测站取得《委托证书》后,可向当地运管机构申领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单。承担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检测站,要依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和《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等国家、部颁标准的要求,据实出具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检测站要建立档案制度,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保存期为2年。

    对未经委托的综合性能检测站出具的综合性能检测结果,运管机构不予认可。

(五)原则上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二级维护在车籍所在地进行。对于没有检测站的县(市),其车辆的检测可以不受区域的限制,按照就近的原则可在相邻县(市)的接受运管机构委托的检测站进行检测。

对于长期在外执行运输任务的车辆,可在异地进行具备资格的检测站和修理厂检测和二级维护作业,其检测和二级维护结果由当地运管机构签章后方可生效。签章手续由承担异地检测和二级维护的检测站和修理厂负责办理。

同一个县(市)有两个以上综合性能检测站时,按照就近的原则将营运车辆划分到相应的检测站进行检测,具体由各地确定。

(六)检测服务质量检查评估

 为切实保证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质量,保证营运车辆运行安全,确保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各地运管机构每年对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检测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运管局也将适时对接受委托的综合性能检测站就综合性能检测服务质量进行检查。

 综合性能检测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不允许出现未经检测就出具检测结果或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行为。如有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将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按照交通部2005年第6号、2005年第10号部令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要终止委托资格,今后不再重新进行委托。

(七)各地要逐步建立运管机构与综合性能检测站的信息传递机制,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能够及时掌握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相关数据的机制,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运管局将研究解决全疆检测站计算机联网的问题,逐步实现全疆统一联网。

二.二级维护及营运车辆技术管理

(一)各地州(市)运管机构要按照部令的规定和运管局的安排,对尚未建立和完善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的,要逐车建立和完善。

(二)对二级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质量实行抽查制度,抽查数量不少于5%,一次合格率不得低于95%。抽查应建立抽查记录,以备查验。对抽查达不到要求的修理厂和综合性能检测站要限期进行整改。

(三)严格汽车维修出厂合格证和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管理,实行计算机自动销号和手工销号相结合的制度。机动车维修企业在申领出厂合格证时,须全部核销已领合格证;对计算机没有自动核销的合格证,要由当地运管机构手动核销后,方可重新申领。

各地运管机构要建立健全合格证发放台帐和二级维护签章台帐,严禁各地运管机构之间、各维修企业之间相互调用、借用维修出厂合格证和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

(四)各地运管机构要定期汇总各修理厂二级维护车辆的总量,发现明显超出其生产能力的现象要及时调查并严肃处理。

(五)各地运管机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对新购的客车进行类型等级评定,每年年审时对技术等级达不到要求或设施设备发生变化的客车要重新核定类型等级。为避免各地对同一车型评定时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各地对评定的中级以上车型要先报运管局,经运管局审核后再正式定级。

(六)具备二级维护资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T18344-200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规定的进厂检测项目、基本作业项目和竣工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和作业,不得随意漏项、减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如发现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将按交通部2005年第7号部令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修理企业要按GB/18344-2001要求,针对不同车型划分相应的工位,每个工位二级维护作业班(组)进行公示。运管局将逐步推广《机动车维修出厂合格证》计算机管理系统,逐步采用计算机打印代替手工填写合格证。

(七)各地州(市)运管机构要严格按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实施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接受委托的综合性能检测站(公司)要严格依据营运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数据和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在检测报告上注明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意见,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针对个别地区监督检查工作薄弱的实际情况,运管局要求各地州(市)运管机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综合性能检测事项、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以及技术等级评定等实施监督管理。分阶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方式,切实开展和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在6月和11月底前对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书面上报运管局。

 运管局将在年内,就各地针对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二级维护以及技术等级评定等工作进行督察。综合性能检测、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以及技术等级评定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将作为对各地年度考核工作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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