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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4号《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和通知》规定,养路费征收和路政管理人员目前仍暂着原交通监理服装;运政管理人员,大部分都按小级领导机关批准穿着运政管理服装,其中参加检查站人员,按国务院国发[1985]89号《关于制止乱设卡、滥收费、滥罚款的通知》要求,也穿着交通监理服装。由于标志各异,不便于识别,而且着装范围有的控制不严,开支标准等有的偏高,特别是按照国务字国发[1986]94号文规定,监理工作移交公安部门管理后,标志要作适当更改,明确着装范围和标准,交进行整顿。为此,根据国办发(1986)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精神,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对路政、养路费(含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和运政管理人员穿着统一标志服装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利用现有服装,节约开支,将原交通监理服装改为公路征费和路政、运政管理人员的统一标志服装,式样颜色不变。监理移交公安后,取消“中国交通监理”标志,分别佩带“公路征费”,“路政管理”和“公路运政管理”标志,以示区别。标志式样由部公路局统一设计。
二、凡经过批准着装的路政管理人员、征费人员和运输管理人员必须是在编正式职工。不是直接从事上述工作的人员及各级交通厅、局主管上述工作的领导干部、不得着装。
三、制装标准要适当降低。服装面料除库存服装继续使用外,今后一律改为化纤,不准再采用毛料或毛混纺衣料。取消皮夹克和武装带。鞋只发黑色单皮鞋。寒冷地区可发棉大衣或皮里大衣,发放地区范围;比照军队规定办理。其他按我部(84)交公路2248号和(85)交公路1718号文对原交通监理人员服装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制装所需经费分别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收取的公路养路费和运管费开支,不得增加国家财政负担。
五、凡统一着标志服装的人员,防寒劳保服装一律取消。同时所着服装(包括皮鞋)一律由个人支付百分之三十的费用。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和紧缩编制、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统一着装范围,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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